老人生前曾写了两份文件,第一份遗嘱说明把全部财产留给妻子。但是第二份遗赠却说明全部房屋给侄子。老人过世后,老人妻子80多岁的老太太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产继承。近日,青岛中院公布了一份继承的典型案例,财产咋分配呢?法院认为老人给侄子写的遗赠是有效的,但也要考虑老太太应得份额。
据了解,王玉某和老伴登记再婚已有十六年了。老两口于2000年9月28日登记再婚,婚后未生育。老伴王本某于2003年6月10日,给妻子王玉某手书遗嘱一份,称将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村的房屋3间以及全部财产,死后全部留给妻子王玉某。2012年7月1日,王本某又书写遗赠一份,称将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村的房屋3间遗赠给侄子王某,由王某为其养老送终,并将涉案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被告王某。王本某于2013年4月14日去世,由被告王某及其父母为王本某办理了丧葬事宜。
那么老伴虽然过世了,但是留下房产却有两份截然不同的说明。这到底该咋办呢?王玉某与王本某于王玉某诉至法院,要求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华阴村的房屋3间确认为王本某遗产,由其继承。法院审理后认定遗赠有效,也就说老伴把财产留给侄子的这份资料是有效的。但是老人年龄那么大了,没有生活来源,该怎么办呢?法院认为,鉴于原告王玉某年已八十,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王本某遗嘱中没有保留其必要的份额,判决涉案房屋由原告王玉某继承3/10份额,被告王某继承7/10份额。
法官点评:《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王本某的遗赠没有考虑原告王玉某时已8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与其结婚生活10余年的实际情况,未保留必要份额,该遗赠对于未保留必要份额部分无效。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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