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沧法院审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周某因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40多元现金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周某是重庆万州人,无固定工作。2015年7月31日1时许,周某准备了口罩和手套预谋抢劫,行至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附近。看到被害人刘某进入某工商银行内使用ATM机存钱,遂戴好口罩、手套,并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尾随刘某进入银行。刘某在ATM机前插卡操作期间,周某持砖头拍打刘某头部,并威胁刘某取钱交给他。刘某因害怕紧张而输错密码导致银行卡被吞,周某又逼刘某换卡再取,后经查询发现刘某另一张银行卡上确实没钱,周某遂逼刘某将随身携带的40余元人民币现金交出后逃离现场。
案件发生后,刘某立即报警。经法医鉴定,刘某被伤致头右枕顶部头皮下血肿并挫伤,其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人员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周某有作案嫌疑,后于2015年8月10日15时许在重庆市周某家中将其抓获。周某到案后对其上述抢劫罪行供认不讳。
李沧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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