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日前由省卫计委下发至青岛。
新《条例》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新版山东计生条例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新《条例》明确、具体规定了病残儿、收养、再婚等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的条件,作为全面两孩政策的补充。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新《条例》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14周岁延长至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新《条例》还规定,对于已经领取证书后再生育的,注销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的各种优待。同时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删去了“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的规定。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单位。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新《条例》还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记者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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