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份,刘老汉和老伴住进万科怡园老年公寓,近日,老人打算回成都老家探亲,想提前两个月搬离老年公寓,要求院方退还两个月费用时,不料遭到拒绝。
在刘老汉提供的入住合同中,记者看到其中一份补充协议称,刘老汉夫妻每月各交纳养老院服务费3990元,从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合计95760元,住满一年赠送三个月,赠送日期为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
随后,刘老汉又拿出了院方每月提供的两人账单。“账单显示每月实际费用是3192元,我们签合同时每月是3990元,所交的费用分摊在15个月里,养老院赠送的三个月也是收费的,这样算下来,每个月的费用是3192元,前12个月一共76608元。而且账单上显示的费用起止日期,也是从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刘老汉称,他向养老院提出,按照住13个月算的话,应该返还剩余两个月共计12000多元的费用。
18日,记者联系到万科怡园老年公寓,工作人员滕女士称,刘老汉和老伴入住时,养老院正好有一个优惠方案,交齐一年的费用可以赠送三个月,两位老人所交费用是用于一年期的,在2016年2月7日已经使用完毕,并不适用于赠送的三个月。若老人在赠送日期内搬离,也不会收取额外费用。
当被问及老人每月收到的账单为何显示3192元时,滕女士解释,两位老人享受的待遇是按照合同签署的3990元标准,算上赠送的三个月,做到账单上的价格才显示是3192元。这一优惠方案只针对在2015年10月前入住的客户。
对于刘老汉的遭遇,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宝清称,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多收取的价款部分,应予以退还。若双方对于价款发生争议,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记者 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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