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即墨市人民医院,即墨法院执行法官来到神经内科病房,为一起拖了长达四年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2011年11月15日17时许,王某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唐某某相撞,造成唐某某脑挫裂致器质性损害(严重)三级伤残、致其精神异常三级伤残、颅脑损伤、右侧偏瘫四级伤残、外伤性脑脊液十级、左下肢十级伤残。
经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144774.41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103000元后再无能力履行剩余义务。2013年12月11日,唐某某向即墨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但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某再无能力继续履行,致使案件不能及时执结。
2016年2月2日清晨,即墨法院执行局第三团队于周旭法官在病榻上坚持劝说,最终,王某某与唐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向唐某某赔偿各种费用60万元,这起四年多的交通事故案件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记者 李珍 通讯员 李成强 王其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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