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区观海二路,法官上门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房时,被执行人和母亲不但不配合执行,还点火、割腕威胁法官……1月21日凌晨,市南法院开展凌晨执行行动,对27件执行案件集中处理,涉案总标的1458万元,涉案标的最大的为303万元,最小的为5.6万元。最终,共拘传回被执行人12人,其中8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4人被拘留。
点火割腕拒不腾房
1月21日上午7时许,市南法院执行法官来到位于观海二路的一处房屋外,准备让住在这里的一家“老赖”腾房。据申请执行人庄女士说,2005年12月,她在这里购买了一套房子,总面积29平方米,房产证、票据等她都有。但入住时却发现里面住着几个陌生人,并且住户刘某表示,房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坚决不会搬出去。市南法院执行局局长孟新告诉记者,经过两级法院审判,都认定刘某一家应该把房子归还给庄女士,但判决生效后,刘某一家始终不履行,遂于当日强制执行。
当日,执行法官多次敲门后无人应答,决定开锁进入。大门打开后,执行法官打算将房子里面的物品清空,运送到指定仓库里,此时屋后突然传来刘某和其母亲杨某的吵闹声,随后便看到一片火光。
只见刘某提着一桶汽油,分三次洒在木板上,随后将木板点燃,瞬间燃起大火。在场人员叫来消防车灭火。火灭后,刘某主动说:“我可以跟你们走,但是房子是我们的,想要我们搬出去门都没有。”这时,杨某突然大吵大闹起来,称谁要抢走房子,先过了她这一关,并要求法警立即离开,否则就割腕。杨某拿起刀在手腕上连续划了三次,血流了出来。见杨某情绪激动,法警不得已先退出现场。110民警和120医护人员随之赶来,经过与警察协商,杨某同意包扎,待其包扎完,确定没有生命危险后,法警进入院内将杨某带走,随后将其送往医院先行检查。孟新介绍,因二人抗拒执行,情节严重,会先对二人进行拘留,再由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不开门反报警告法官
1月21日凌晨5时50分许,记者跟随市南法院执行法官来到位于崂山区合肥路上的鲁信含章花园小区,传唤女老赖李某。据申请执行人卢女士讲,李某是她朋友的朋友,2012年8月她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给了她65万元,约定2012年11月10日归还,李某以房产作为担保。然而,李某借款期满后却未返还一分钱,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卢女士本金65万元及利息,但李某还是拖欠不给。
李某住在10楼,在其房门外,还有一道安全通道门。执行法官敲门敲了几分钟后,里面的人一听是法官便说自己不是李某,此后就不回应了,法官决定叫来开锁工人开锁。就在等待的时候,一位110民警来到现场,称有一女子报案,说有人骚扰她。法官和民警说明情况,民警跟该女子沟通让其开门。该女子正是老赖李某,李某称不知道真的是法官在外面,后随法官到了法院。最终,李某和卢女士达成和解,当日先付款5万元,剩余款项分期返还。
打伤女朋友拖欠赔偿
1月21日7时许,记者跟随执行法官来到市北区海岸路某小区,被执行人李某和申请执行人王女士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2009年,李某酒后和王女士发生口角,遂将王女士打伤,经鉴定,王女士鼻梁骨被打碎,右眼球下陷,分别构成十级和九级伤残,法院判定李某赔偿王女士11.7万元,但李某只赔付了5000元,剩下的一直没赔。法官来到李某家中,发现屋内桌子上仍留有吃火锅剩下的食材,屋外还有几箱啤酒瓶。回到法院后,李某仍称自己没钱还债,最终,二人达成和解,于当日还款5000元,剩余款项每年付2万,直到付清。
记者了解到,本次集中执行行动,市南法院一共整理出执行案件27件,涉案总标的1458万元,涉案标的最大的为303万元,最小的为5.6万元,案由既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也包括劳动争议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既包括金钱债务,也包括房屋交付。最终,共拘传回被执行人12人,其中8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4人被拘留。 (半岛记者 魏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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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44部门首次联手55记“重拳”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据新华社北京1月21日电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据悉这是联合部门最多的一份联合惩戒备忘录。
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执行案件已达300多万件,其中70%以上有财产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大量存在恶意逃避执行或者暴力对抗执行等现象。与此同时,信用惩戒机制严重缺位,失信成本过低,并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负面示范效应,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越发普遍和严重。
此次签署的《备忘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惩戒部门多、措施多。截至目前,国家部委已经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有五个,这次有44个部门,联合部门最多,惩戒措施达55项,惩戒部门和措施之多在联合惩戒历史上少见。二是惩戒力度大。原来由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现在变为由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共同实施惩戒。惩戒的对象既包括失信的自然人,也包括失信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三是影响范围广。涉及金融机构审批、民商事交易安全、食品药品经营、安全生产、政府优惠性补贴、旅游、度假、限制出境及定罪处罚等30多个重点领域。四是双向共同惩戒。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都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并全国共享失信信息和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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