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开始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本市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规定,应计入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他工资,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新招职工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确定。
不应计入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包括15项内容: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及教练员奖金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等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工作服、手套、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记者张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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