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被判处死刑,当庭表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14年3月2日凌晨3时,泰州一路17号的“小黑虎五金店”发生火灾,致3名受害者死亡,店主崔某某严重烧伤。同年3月13日,市南警方布控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2016年1月4日,青岛市中院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五金店大火三死一伤
2014年3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喝了六七瓶啤酒后感到异常兴奋,就出门溜达,他来到泰州一路上,看到“小黑虎五金店”卷帘门外有纸箱和货物,感到心中怒火升起,拿出打火机将卷帘门外的货物点燃,火势很大,迅速烧到了屋内。五金店的店主崔某某和妻子赵某某以及两个女儿都在店内居住,看到起火后,赵某某叫醒了丈夫和两个女儿。崔某某想掀起卷帘门让妻子和女儿逃生,但是卷帘门太烫,已经抬不起来,看到火势越来越大,崔某某从卷帘门下的缝隙中逃出想叫人报警救火,没想到妻子和女儿却再也没有出来。
事后经诊断,崔某某为重伤二级烧伤。而被困屋中的赵某某和两个女儿在消防队员赶到时,已无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均系二氧化碳中毒死亡。
酒后一兴奋就想放火
与此同时,看到五金店的火势越来越大,听到有人喊“报警”后,王某某赶紧逃走,在逃跑的路上又点燃了几辆摩托车。2014年3月12日和3月13日晚上,王某某又在酒后出门,分别制造了另外两起火灾,将一辆面包车和一个铁皮屋点燃。
市南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对当时的火灾案件进行了串并,发现共有4起火灾符合本案特点。办案民警对几起火灾案件进行调查,同时对案发时段前后监控录像进行调取,发现案发前均有一男子途经案发现场。派出所民警根据监控,发现嫌疑人特征符合管区重点人员王某某的特征。据了解,王某某此前就曾经被打击处理过。为侦破案件,办案民警在王某某住处周边及可能案发区域进行巡逻守候。
2014年3月13日凌晨1时许,在北仲一路守候的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后对王某某进行跟踪,3时左右,王某某窜至市北区一小区院内1号楼与2号楼楼间道将一辆两轮摩托车点燃后逃离,被在此巡逻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及小黑虎五金店等市北区多个地点多次实施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介绍,王某某嗜酒成性,每次喝酒后就兴奋,一兴奋就想点火。
得知有人死亡翻供
王某某到案后,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其提起公诉,青岛市中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据介绍,在庭审中,王某某拒不承认五金店放火与他有关。据了解,王某某刚到案时,承认了多起火灾的放火事实,但是在得知五金店内三人死亡后,他就拒不承认自己制造了该起火灾。
另外在庭审中,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在3月2日凌晨喝了六七瓶啤酒以后出了门,他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应该减轻处罚。同时,王某某也表示,自己当时“不知道是怎么放的火”。但经过司法精神疾病鉴定,证明王某某精神正常,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另外,法官认为,2014年5月5日,在得知五金店内有三人死亡之后就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说明其精神一切正常,同时有规避罪责的意识。对于王某某所提出的醉酒状态不知道如何放火的问题,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刑法规定,醉酒并不能作为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在五金店放火后,王某某又制造了多起火灾。在3月2日凌晨放火后,王某某还在多处放火,其中包括5辆摩托车。3月7日,他在西仲路将一辆面包车点燃后离开,车主发现时,已经被烧成了铁架子。此外,他还在镇江支路将一辆货车上的塑料袋子点燃后离开。
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2016年1月4日上午10时30分,青岛市中院再次开庭,对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一案进行宣判。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在2014年3月2日凌晨3时在“小黑虎五金店”放火,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影响特别严重,构成放火罪。王某某曾经有多次犯罪前科,社会危害大。
市中院作出判决,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崔某某等人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主审法官宣读判决书后,询问王某某服不服判,上不上诉。王某某表示:“不服判,要上诉”。记者 李珍 魏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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