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开始,依据山东省在全省范围内试点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的政策,青岛居民生活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度电加价0.03元,谷段每度电降价0.17元。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用电峰段为早8时至晚10时,谷段为晚10时至次日早8时。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度电加价0.03元,谷段每度电降价0.17元。
据悉,该政策试点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会优先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装峰谷分时电价表,并选择户表改造率较高、峰谷量差距较大的市、县为试点单位,免费为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安装更换电能表。
试点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坚持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不选择执行的用户仍按原方式计价,选择执行的用户则要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能调整。
(记者 王爱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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