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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通报4起破坏环境典型案例 青岛男子排污15吨获刑

2015-12-29 15:45:10
来源:齐鲁网
责任编辑:尺素

齐鲁网12月28日讯(记者 扈枫)今天上午,山东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全省检察机关加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情况。山东省检察院侦监处处长郭晓东在发布会上通报了四起典型案例的具体情况。

典型案例1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李铭芬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李铭芬为谋取经济利益,明知国家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在其经营的“老台门汤包”店铺内使用含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加工生产包子并对外销售。经鉴定,李铭芬销售的包子含铝量为447.78mg/kg。

2015年3月,禹城市检察院在审查食药监局行政执法台账时,发现禹城多家包子店存在使用含铝泡打粉的情况,建议食药监局对包子铺食品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李铭芬加工的包子中含铝量达447.78mg/kg,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月26日,禹城市检察院建议食药监局移送犯罪线索。4月16日,禹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22日,禹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李铭芬,10月13日提起公诉。11月2日,李铭芬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1.52万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检察机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禹城市检察院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过程中,会同食药监、环保、工商等九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两联一备”(定期联席会议、固定联络员和案件台账检察机关备案)工作机制,拓宽案源渠道,及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积极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由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牵头召开“铝包子”专题会议,联合食药监、公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大排查活动,关停了一批黑作坊,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交“铝包子”案件8件8人,有效遏制了面点市场“铝禁不止”现象,彰显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

典型案例2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移送高思海涉嫌污染环境案

2014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思海在城阳区北万村开设除锈洗酸厂,雇佣俞志洪等多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高思海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除锈后的盐酸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车间外下水道。经检测,高思海除锈厂排放的酸水属于危险废物,共非法排放酸洗污水15余吨。

2015年4月20日,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到涉案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取证,确认该企业存在污染环境违法行为。4月 21日,青岛市城阳区检察院通过与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领域刑事司法办案配合机制,第一时间对该案进行调查了解和跟踪监督,认为高思海涉嫌犯罪,建议城阳区环保分局移送公安机关查处。4月23日,城阳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6月25日,城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高思海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发现该厂实际负责经营管理人系俞志洪,其明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酸水违反国家规定,仍带领工人违法操作,涉嫌污染环境罪,建议公安机关追捕俞志洪。公安机关于7月6日提请逮捕俞志洪,检察机关7月9日对其批准逮捕。12月23日,高思海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俞志洪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青岛市城阳区建区以来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青岛市检察院与青岛市环保局重点加强了在环保领域内的协作配合,双方会签了《关于加强环保执法与检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城阳区检察院成功监督高思海涉嫌污染环境案,主要依托于信息共享机制的良性运转。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环保部门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及时对本案进行跟踪指导,引导收集定罪的关键证据。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审查把关,依法提出纠正漏捕建议,保证了准确及时打击犯罪。

典型案例3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王阳涉嫌污染环境案

2015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阳在无处理污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江苏省东海县某镀锌厂生产的废酸抽到其车上的大罐内,驾驶车辆将废酸拉至临沭县石门镇南转林村桥边,将废酸排至桥下河流和水沟中。经查,王阳共非法排放废酸约9吨,致使周围草木大量死亡,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5年8月28日,临沭县检察院走访公安派出所时,经查阅行政处罚卷宗,发现王阳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而未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立案侦查。同日,临沭县公安局对王阳涉嫌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12月24日,王阳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典型意义:临沭县检察院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多次走访县环保局、食药监局、卫计委等行政执法部门,注重收集犯罪线索,及时介入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将“两个专项”监督与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相结合,定期到各个派出所巡查,查阅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该案是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一起典型的“以罚代刑”案件,不仅依法严惩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也对无相关资质而随意倾倒污染物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4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司纪臣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0年至今,犯罪嫌疑人司纪臣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在聊城市阳谷县阿城镇、泰安市东平县黄庄村组建厂房、购进生产加工阿胶片的设备,收购牛马骡皮、猪皮等原料冒充驴皮加工制作阿胶片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司纪臣将生产的阿胶片销售给广东省茂名市的马亚杰、梁国兵,马、梁二人将上述阿胶片包装成非处方药“东阿阿胶”出售给李伟,李伟又转卖给日照的刘相香,由刘相香在日照地区销售。

该案由日照市食药监局于2015年1月18日将犯罪线索移交日照市公安局,日照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陆续将司纪臣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2015年7月16日,日照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批准逮捕司纪臣等人。现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典型意义:按照国家规定,阿胶属于国家非处方药。犯罪嫌疑人司纪臣以每吨3.5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假阿胶近400吨,先后销往山东、北京、河北、沈阳、黑龙江、湖南、广州、广西、浙江等多个省份,作案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涉案数额高,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日照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该案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特别是通过调取、固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证据,顺藤摸瓜、深挖犯罪,打掉了一条跨省生产、销售假阿胶的完整犯罪链条,有力震慑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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