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继“气质”功能区划分范围之后,岛城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也于近日划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下发关于划定青岛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重点控制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
具体指哪些区域呢?记者查阅《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发〔2014〕14号)文件,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范围为5大区域,包括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大公岛自然保护区、珠山国家森林公园等区域。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以外的区域。对比其他城市 ,青岛市没有大气污染物排放一般控制区。
具体有哪些控制措施呢?通知里明确规定,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的时限达到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重点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规定的时限,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
此外,通知里还明确提到,如果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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