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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管理修订稿征意见 13种情形可提取

2015-11-24 06:19:01
作者:王琦
责任编辑:夜楼
自由职业者拟可缴公积金

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权益;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主住房物业费。而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送审稿征集意见,除了扩大缴存范围,同时提取条件也相应扩大。11月23日,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从青岛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条例》被批准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实施。目前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暂未变化,市民仅有在购房、租房、离退休、出境定居、因重大疾病生活困难、死亡等13种情形才能提取公积金。

A 灵活就业人员可由个人缴存公积金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送审稿征集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19日以前通过网络、信函 、电邮等方式提出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条例》目前仍在征集意见当中,进入实施阶段仍需等待审议通过 。《条例》最终确定以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予以落实。

《条例》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公积金的缴存额上限和下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而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设定上限,很可能与此前被曝光一些单位缴纳数额惊人的公积金有关,为的是防止一些单位缴纳不正常的高额公积金。

根据目前实施《条例》中,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在此次公布的《条例》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就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例》明确,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职工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B 缴物业费,山东8月份已出政策

此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送审稿中,拟首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此前,上海、河北、山东、辽宁等省市 ,都已经推出了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政策。而此次《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有可能将来全国都普遍实施该政策。

此前,山东省政府新闻办8月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山东公积金突破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据介绍,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不过,对于山东省公积金提取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来,青岛的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 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资金使用紧张”,下一步将根据青岛市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

C 青岛13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雪燕表示,2015年以来,青岛先后出台多项政策,降低公积金贷款使用门槛。其中,下调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首次贷由原30% 、二次贷由原60% ,统一下调至20%。

同时,李雪燕表示,由于近年来青岛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左右的高位运行,目前暂不具备上调最高贷款额度的条件 。此外,省内其他城市出台最新政策,连续缴纳6个月即可使用公积金贷款,但青岛暂不具备调整条件 ,也暂不具备开展“商转公”业务的条件。

李雪燕还透露,目前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贷职工,若提交的申贷材料齐全,从贷款受理到贷款审批严格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且取得抵押登记权证后,次周即可发放贷款,整个流程相对紧凑。

记者了解到,目前青岛市民提取公积金有13种情况,分别是: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提取;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职工出境定居的提取;职工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取;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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