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点事故,结果对方问我要一千块的拖车费。”市民刘先生前些日子遇到这么个事,他觉得车有保险 ,保险公司该赔多少赔多少,但拖车费合理吗?他不愿掏,结果对方把他告上法庭。最近法院经审理判决,收取拖车费无法律依据,被告不用出。
说起这件事,就得追溯到两年前了。出个车祸本来就是一件不顺心的事,原本寻思该修车修车,保险公司该赔钱赔钱,尽快通过正规渠道解决。没想到事情越闹越大,矛盾越来越多,事情一直拖了2年多没解决。而矛盾的根源就是:对方要1千元的拖车费。
2012年12月13日,下午一点多,刘先生开车,行驶在青岛大尧三路附近,不留神和韩先生开的另外一个轿车相撞了。由于是刘先生开车撞的韩先生车,经市南交警大队认定,刘先生负全部事故责任。刘先生拿出1万元 ,让对方修车,同时他认为,反正车已经投保险了,该赔多少保险公司最后会统一赔付,最后由保险公司来处理就好了。但是,他没想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事后,韩先生提出,修车花了近1万7千元,刘先生只给了1万元 ,远远不够。他认为,刘先生应该再赔偿修车费6955元 、拖车费1000元 ,以及施救费 、误工费等。刘先生的意见是,“对事故本身无异议,肇事车辆已投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求保险公司先赔付”,同时他觉得“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赔付多少,不合理的要求不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怎么看呢?刘先生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拖车费不合理,不同意赔偿。同时认为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也无依据。
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在“拖车费”上。那么发生了交通事故,把车撞坏了,对方有没有权利索要1千元的拖车费呢?
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当天,刘先生沿大尧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逍遥三路路口,与韩先生驾驶轿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先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韩先生所在的公司提交修车费发票一张,双方无异议。同时韩先生公司提供拖车费收据一张,证明支出拖车费1千元 ,另外提供公司证明一份,证明韩先生因交通事故误工5天。刘先生和保险公司对拖车费和误工证明不认可,认为自己不该出这个钱,那么到底拖车费和误工费要不要赔付呢?
市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刘先生应当就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刘先生购买了车险,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韩先生公司主张修车费6955元 、施救费260元 ,系其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但是,韩先生主张拖车费1000元 、误工费1000元 ,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认为,合理范围内的拖车费用,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当事人应该向法院出示拖车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已经发生的合理的损失。韩先生主张的拖车费没有提供发票,而且1千元的费用是否合理损失也值得商榷,法院判决不支持其请求。但是王律师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险公司应该对合理施救费用予以赔偿,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也可以提起上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