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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拟修订 渣土车撒漏处罚升级

2015-10-24 09:04:28
责任编辑:千竹

渣土车撒漏垃圾不能按面积处理的,此前最高仅罚200元,新规最高可罚5万元;擅自处理建筑垃圾最高罚10万……10月23日,市城市管理局公布了《青岛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市民可于2015年11月6日前反馈修改意见或建议。

设黑名单,失信则退出市场

据悉,目前正在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于2002年,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进行了修订。新的《办法》加重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且增加了工地门口需安装监控,运输车辆需安装定位设备并联网等条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有8辆以上载质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具有《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全密闭运输装置;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接入区(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平台等等。

另外,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承诺制度。拟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从业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有关部门监管的依据。对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必备条件。

工地门口要按监控且联网

针对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办法》也做了相关规定,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运输企业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前的规定,罚款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且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受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应交建筑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平台,实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对建筑垃圾处置及运输过程进行在线监控。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工地出入口加装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区(市)环境卫生数字化管理平台,并设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使用。建设单位未设专人维护视频监控设备及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5千元罚款。

货车乱撒垃圾最高罚5万

针对建筑垃圾的运输环节,《办法》规定运输企业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明、未采取有效防撒漏、防扬尘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处以罚款;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每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以罚款,此前的规定为按每处50元至200元处以罚款;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处罚。

个人倾倒建筑垃圾可罚两千

《办法》规定,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消纳场未经核准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孙桂东郝园园实习生邱立赫

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个人最高罚五千元

●建设单位未设专人维护视频监控设备及监控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5000元罚款。

●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废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消纳场未经核准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明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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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有修改意见可

通过这些途径反馈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市民可于2015年11月6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市容环卫管理中心。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青岛市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19号,邮编:266073,联系电话:85629813,传真电话:85632782,邮箱:lgcjg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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