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夫妻老来伴”,年老有伴,历来被视为晚年生活幸福的基础。然而,对于丧偶的老人来说,想再婚却往往一波三折、命运多舛呢?需要面对观念的转变、子女的阻挠、财产的分配等等多重压力。对他们来说,婚姻自由着实不易。法律在老年人再婚问题中应有的作用,对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纠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青岛市中院法官做了一些提醒,让老人们能无后顾之忧地享受黄昏恋的甜蜜。
再婚前先明确财产归属
很多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关系微妙,往往会因为财产利益纷争而引发婚姻生活障碍,导致当前老年人再婚后的离婚率也比较高。
“由于涉及老年人权益,法院对此类案件非常慎重,法庭上虽然显示的是夫妻俩的纠纷,但实际体现的是各自子女之间的利益纷争。”王法官说,许多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相指责,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而很多老人因为担心养老的问题,不愿和自己的子女作对,最终导致再婚老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
王法官认为,再婚家庭涉及各方利益更复杂,由于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各自为营、各自为战,随着老人身体变差,也会涉及到继承问题,再婚老人和子女之间很容易为财产产生纷争。她提醒老人最好在婚前确定各自的财产,让双方子女在场,把一切说清楚,立个书面的协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
银发同居权益难保障
除了子女的干涉,还有出于对财产、舆论、情感等方面的顾虑。如今,老年人“隐婚”成了时髦又无奈的选择,采取“只同居不领证”的方式,以消解再婚之后的一系列责任与争端。
“如今,两位老人在一起主要就是想找个伴儿,生活上可以相互照应,可能并没有多深的感情基础,也不想和子女闹僵,最终选择银发同居。”青岛市中院民五庭法官王颖颖说,但从法律的角度讲,老人“隐婚”得不到法律保护,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财产关系难以清算。比如,两位老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只登记在男方名下,这样就能算是男方的财产,一旦男方去世,女方很难获得补偿。后期,还可能会引起子女们争财产。
另外,王法官说,在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如果仅是同居则不考虑这一责任,这对于年老体弱的老人来说,一旦生病,很可能会面临无人照看的地境。因此稳妥的做法还是通过法律形式,确定婚姻关系。
“互不扶养”协议无效
有些老人再婚时,因自己或子女担心对方身体不好,以后要花费精力和大量金钱去照顾,于是在婚前约定“互不扶养”。
王法官说,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权属关系等事宜作出约定,但所作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人再婚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约定的“相互之间无扶养义务”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哪一方生病或者发生经济困难,另一方都应当尽扶养义务,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经济上的帮助等。另外,如果双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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