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听取市政府关于《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的说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草案的修改调整幅度较大,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对法规案进行继续审议。
养犬管理条例继续审议
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关于《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万振东表示,对于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提出的养犬产生公共安全、扰民和环境卫生问题,其根源在于养犬人的疏于管理和不文明行为,对此,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梳理和调整:解决职能交叉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安、城管、兽医部门的管理职能;简化养犬信息登记程序和要求,转变狂犬病免疫管理方式,降低免疫门槛;突出养犬行为规范,便于社会遵行和执行。
关于草案规定实行养犬收费制度和“一户限养一犬”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意见主要形成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此外,关于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提出,狂犬病的发生对人危害极大,应当强制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对于未给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养犬人,应当重罚。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强制免疫计划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级,我市没有权力规定强制免疫。岛城已实行犬用狂犬病疫苗由财政负担,而免费免疫就是对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有力支持。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已取得很好的效果,养犬人从自身安全考虑,大多也会为犬只免疫。此外,草案规定的强制免疫,由畜牧兽医部门查处犬只未挂免疫牌、未进行强制免疫等违法行为,实践中畜牧兽医部门无相应的执法力量和手段去上街、入户执法,不具备执行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中涉及犬只免疫的内容作了调整,强化了免疫引导、疫情查处的规定。鉴于对草案的修改调整幅度较大,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该次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进行继续审议,暂不交付表决。
违反成品油管理设四种处罚
会上,市商务局局长马卫刚作关于《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的说明。其表示,该草案共分七章五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商品流通秩序、商品流通设施、商品流通创新发展、商品流通监测调控、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法律责任,针对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现实情况,第五十四条提出了违反成品油管理的处罚措施,根据不同情形,设置了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四种形式的行政处罚。包括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由成品油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表明,违反商品流通设施专项规划新建、改扩建大型商品流通设施,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成本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且该经营者及其直接投资人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商品流通设施项目;第五十六条提出了擅自改变社区商业配套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措施,为了兼顾公平,本条的罚款方式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计算。(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陆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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