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 《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定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对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审验及清理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执法人员四年一考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要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申请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通过资格认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四年参加一次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
执行公务应“亮证”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由证件持有人所在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的收回、注销、吊销、暂扣等情况列出明确要求,其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限最长为90日。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应当进行离岗培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使用。使用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发证依据、证件持有人名单、证件编号和使用范围等内容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记者 于顺 实习生 赵美娜
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五种情形
●未按规定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属于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临时借调人员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
●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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