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5日)下午2点半,青岛市物价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市内三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政策制定情况。市政府确定,自9月1日起实施市内三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适当调整供水价格。具体内容包括:
1.简化水价分类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将现行居民用水、船舶用水、基建用水、旅馆饭店用水、其他单位用水和特种用水等六类水价合并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水价。
2.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适当调整居民用水价格
(一)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同时调整居民用水价格
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50元调整为按三档分阶梯计价,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
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阶梯水量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居民每户按4人口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具体人数及水量增加的认定程序,由供水企业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市内三区海润集团管网供水范围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配套措施
1、对市内三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低保家庭生活用水继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现行54元/年提高到136.8元/年,发放方式按原渠道发放。
2、对市内三区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2.7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00元)。
3、对市内三区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后,对一年后由于居民用户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2.70元,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00元)。为保障居民用水的公平权益,供水企业要加快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推进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4、供水企业要继续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后,不再单独收取居民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
5、2015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4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48立方米(含),第二阶梯用水量48-68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水量为68立方米以上。
3.调整非居民及特种用水价格
(一)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综合水价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5.25元,其中自来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00元,污水处理费保持每立方米1.25元不变。
(二)调整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综合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17.25元,其中自来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6.00元,污水处理费保持1.25元不变。特种用水包括洗浴(大众洗浴除外)、洗车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
(三)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价格实施范围为市内三区海润集团管网供水范围内的非居民、特种用水户。
(四)配套措施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定额用水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部分水量缴纳加价水费,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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