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青岛护照办理流程和地点?
答:
受理单位: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各分市局人口管理服务大队
办理地址: 青岛市宁夏路272号甲、各分市局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 66573250、各分市局联系电话
办照条件:
(一)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到我市有受理权限的出国(境)业务受理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及各公安分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普通护照。
(二)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内但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四)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过期失效的,可以重新申请普通护照。
申请材料:
(一)制证照片一张。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经省公安厅出入境证件照片质量检测平台检测合格),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背景彩色二寸光面照片,照片大小:48X33mm。
(二)填写完整且含申请人制证照片的《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一份(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书写)。
(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首页、本人资料页和变更页。
(四)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或所持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现持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一份。
(五)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六)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七)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所有监护人(即父母双方)同意其办理出国(境)证件的意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八)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或因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的,由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应当根据申请事由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现持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九)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含负责人签名和联系电话)。
(十)现役军人的申请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受理机构受理,应当根据申请事由提交上述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相应材料、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一份。
(十一)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许可期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
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200元/本;原普通护照失效重新申领220元/本(含曾持照加注费);换发普通护照220元/本(含换发加注费);因原普通护照被盗、损毁补发普通护照2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因原普通护照丢失补发普通护照420元/本(含补发加注费);加注2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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