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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关系被发现 男子在高速上捅死女友丈夫

2019-07-24 10:04:42
来源:新快报
责任编辑:芃芃

原标题:死刑!惠州男子高速上捅女友丈夫10余刀……

记者 何生廷 实习生 陈晓丹

两人本是惠州一家公司的同事,男子吕某看上已经结婚的女子丁某,在追求之后两人很快确认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开始同居。

后来女子丈夫李某发现了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要求两人分手,并想开车带丁某回东莞。就在高速公路上,吕某驾车多次撞击李某车辆,逼停之后,两人下车发生口角,随后吕某一气之下持刀捅刺李某 10 多刀,导致李某死亡。

7 月 18 日,记者获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吕某死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 66784.5 元。

男子主动追求女同事 同居时被女子丈夫发现

2017 年 12 月,丁某来到惠州一家化妆品公司上班,随后吕某认识了丁某,并喜欢上了对方。2018 年 1 月,吕某跟丁某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确定关系前,丁某告诉了吕某,她已经结婚了,还有一个小孩。

不过吕某表示没关系,到了 2018 年 6 月,两人开始同居。在当月的某一天,丁某的老公李某从东莞来到惠州找丁某,发现吕某在丁某的家里,于是两男子开始打架,随后丁某拉开两人。

据吕某供述称,当时这件事发生之后,他得知丁某和李某的感情不是很好,希望丁某离婚跟他结婚。到了同年 7 月,吕某回老家买房准备跟丁某结婚,可丁某表示,李某不愿意离婚,提出 " 给 80 万元才同意离婚 "。后来,因为生活一些争吵,吕某和丁某分开了,9 月底,丁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回东莞老家。

高速上多次撞击前方车辆 逼停后持刀捅死一人

到了 10 月 2 日上午 9 时,李某驾驶粤 S 牌私家车载丁某准备前往东莞,舍不得丁某的吕某开车跟着对方,并打电话给丁某,希望她下车好好谈谈,遭到了拒绝。

后来在电话里,吕某跟李某吵起来,李某说 " 有本事就跟到东莞。" 听到之后,吕某很生气,遂开着车紧紧跟在后方,在高速上看到往东莞方向的牌子之后,他担心李某对他不利,遂加速想逼停李某的车辆,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吕某连续三次撞击李某的车尾,并超车刮碰到李某车辆的右侧。

李某被迫将车辆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吕某遂将车辆停在粤 S 小车前面,并上车跟李某谈论。后两人发生口角,随后吕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连续捅刺李某胸部、腹部、胸背部等部位十余刀。

在驾车逃离现场之后,吕某途中打电话告诉自己哥哥,他拿刀捅刺了李某,并开车前往沥林派出所自首。

当天 12 时 35 分许,李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刀具)刺戳躯干部致右肺、右肺动脉、心脏、肝脏、肾脏及下腔静脉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被告辩称 : 没有杀人的故意 携带刀具为了防卫

据了解,吕某,1984 年生,大学本科,因本案于 2018 年 10 月 2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 年 10 月 16 日被依法逮捕。

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吕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 819500 元、精神抚慰金 100000 元等多项费用合计 1445932.5 元。

对此,吕某辩解称,承认有撞击被害人车辆,但没有多次撞击,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携带刀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并非蓄谋杀人,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所捅刺的部位并非要害部位,表明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

辩护人提出要求精神鉴定 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记者留意到,被告辩护人还提出,称没有对吕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无法确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辩护意见,惠州中院认为,从被告人在本案的一系列行为分析,被告人作案目的明确,行为举止清楚,思路清晰,特别在其下车后找被害人并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事后还主动打电话告诉其哥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一直稳定供述自己的罪行。

再者,辩护人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被告人吕某平常精神异常状况等证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作案时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数罪并罚 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经审理查明,惠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为了逼停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明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众多,车速较快情况,还驾驶车辆故意连续撞击、刮碰被害人车辆,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在逼停车辆之后,吕某没有找丁某商谈双方感情问题,反而携带刀具直接上被害人车辆,在简单交流后,随即持刀捅刺被害人,在被害人李某叫喊后,也没有停止捅刺被害人行为,其主观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故意。

为此,法院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被告人吕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惠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行减轻处罚,但不足以对其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惠州中院于 2019 年 6 月 5 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被告人吕某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 66784.5 元。

[来源:新快报 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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