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怕家丑外扬、取证难……远离家暴有"法"还要有"心"
半岛记者 李珍
18年前,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家暴”这个陌生的词汇走进国人的视野。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国家从法律层面表达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今年1月,《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实施,在这部条例当中,对反家暴工作遇到的难题和阻力,以及如何更好地反家暴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尽管法律规定了受到家暴的受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迄今为止申请情况并不乐观,取证难和传统观念成为主要阻碍因素。
案例
女子受家暴抢救无效身亡
5月20日,网传一段女子录制视频取证过程中,被一男子家暴的片断,视频显示,男子对女子拳打脚踢超过40秒,一名幼儿始终在旁大哭。视频发布后引发网友关注。广东江门鹤山市公安局官微5月21日傍晚发出通报指出,5月17日14时许,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事主姚某报警称其被丈夫陈某文殴打致伤,目前已经在共和医院治疗,要求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将陈某文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后经法医验伤,姚某伤情达到轻伤程度。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对其故意伤害妻子姚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陈某文已于5月18日被鹤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情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8年12月5日,四川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舆论关注的广安市广安区原副区长黎永兰被男友林雪川家暴致死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林雪川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10月22日,林雪川涉嫌将黎永兰打伤入院,经过五天的抢救,黎永兰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7月,发生在青岛市内蒙古路长途汽车站附近的一起凶杀案在微信群里疯传。据市北公安通报,2018年7月24日7时30分许,在内蒙古路长途站附近发生一起命案。经调查,韩某因感情纠纷将其前妻范某用刀杀害。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某已被市北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公诉人以被告人韩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据了解,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范某曾经是夫妻关系,后来于2008年离婚。两人离婚后,还是带着孩子一起生活。2018年春节前,二人因故发生争吵,韩某打了范某,并从租房处搬出。后来韩某想要回去和范某一起住被范某拒绝。直到案发前,韩某多次向范某提出复合均被拒绝。2018年7月24日,韩某驾车来到交运海泊河长途汽车站内蒙古路出口通道处,驾车朝站在路边的范某撞去,将范某撞倒后又持单刃刀朝范某胸部及颈部猛捅数刀,后韩某返回车上喝下农药,又再次下车持刀捅刺范某数刀致其死亡。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
在2019年2月,记者从检察院获悉的另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同样是被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因丈夫怀疑妻子外遇,就频繁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障碍
“有暴力无证据”成认定难点
家住市南区的张琳(化名)两年前和前夫离婚,离婚原因是前夫出轨并多次对其家暴。据张琳介绍,两人没离婚之前,前夫经常打她,有一次掐着她的脖子险些窒息。有几次她也报警求助了,但是由于没有到医院检查等原因,在离婚时竟提交不出前夫家暴的证据。
张琳的遭遇不是个例。据青岛中院家事纠纷审判团队负责人刘琰介绍,2016年至2019年3月,青岛两级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共2595件。自2015年青岛法院与公安局、妇联建立实施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联动机制以来,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39份。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涉及家暴的一审案件数量共94571件,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仅仅3741件,比例仅仅为3.96%。这其中的因素之一就在于证据保存困难、举证不足。取证难之所以成为目前认定家暴行为的难点之一,是因为有的受害者不报警,有的不知道做伤情鉴定。在诸多家暴案例中,作为受害方的女性,有的也会有所顾虑,尤其是还想在一起过日子的,往往会选择原谅丈夫的家暴行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亲属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担心影响个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声誉而不愿提出申请,也有一部分人心存恐惧不敢申请。
也有少数女性不堪忍受选择“以暴制暴”,据公开资料,江苏省妇联对该省某女子监狱1477名女性罪犯的问卷调查显示,237名女性罪犯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其中有62人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而故意杀人。
保障
受暴者维权有“法”来撑腰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6月底,山东全省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61件,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派出所、妇联、村居等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部门协同保护家暴受害方。
业内人士认为,大量案例表明,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从事反家暴一线服务的人员普遍对家暴的规律特征与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缺乏足够了解,法律认定家暴事实的比例低,受害人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的潜力远未充分发挥。当地政府、派出所以及妇联等机构在反家暴当中的责任和义务没有真正厘清,在实践中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
2019年1月,《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国内第一部关于预防、处置家庭暴力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该条例创设了首办负责制、强制报案等义务;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规定了详尽的预防措施。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加害人殴打受害人,给受害人造成轻伤以下伤情的,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该条文,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轻伤(包括轻伤)以上伤情的,则加害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该条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业内人士认为,该条文既能对潜在的施暴者产生震慑,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频次;也能够在家庭暴力实际发生后,作为对施暴者进行惩戒的法律依据。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公安机关在处理加害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时,往往以“家务事”不便插手的态度,不对加害人进行惩处的情况。
北京律师李莹在2011年创办了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这是一家专门从事妇女维权及推动性别平等的公益性机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李莹表示,在家暴案中,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控制,非婚亲密关系没有这一层制约,特别是分手或离异后的暴力,施暴方彻底丧失控制权,很可能造成更极端的施暴后果。
心理专家认为,家暴受害者除了因为害怕家庭破裂、爱面子等原因之外,还有更深层的心理问题,受害者在经受了多次的暴力之后,对反抗的放弃和无力感,导致他们只能选择顺从。此外,有些受害人经济不独立,导致人格上的依附。而文化习俗中把女性固定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分工上,也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定位。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超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于2017年和2018年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内容,“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位列离婚原因的第二位。黄超表示,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家庭暴力社会救济依然不足。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社会救济机构,家暴的社会救济保护还需通过立法、行政等途径继续加强和提升。
“家暴案件应当引入心理疏导机制,引导女性朋友一方面保护自己、一方面智慧经营家庭。受害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在遭受家暴时根据现有的救济途径积极向所在单位、居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救助,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及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超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应当通过开展活动、媒体宣传、公益讲座等多途径措施加强反家暴的宣传教育,转变传统法律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遗留的消极影响。
[来源:半岛都市报 编辑:芃芃]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