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充一名女子将房产转给儿子 男友提起诉讼
一男子还没离婚就和他人同居。期间,同居女友购置了一处房产, 后她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该男子遂将这对母子告上法院, 声称在女方购房前两年, 他们即开始了同居生活, 女方所购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 但女方称他们是在购房两年后才开始同居, 房子是自己一人出资买的。 法院对该男子主张尚未离婚即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不予采信, 一二审判决均驳回其诉请。
房产转给儿子 男友提起诉讼
仪陇县某镇男子龙凯,与前妻梅娟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请后,二人于2014年7月16日协议离婚。
离婚几年后, 龙凯将同居女友夏虹告上仪陇县人民法院,争夺他们同居期间夏虹购置的一套住房。
2014年6月24日,夏虹与刘强等3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约定刘强等3人将一套面积为88.96平方米的房屋出卖给夏虹,总价266850元。此后至2015年10月14日,夏虹先后分10次向卖方支付了房款。2015年底, 夏虹把购置的这套房屋的产权变更到了她儿子裴武名下。这引起了龙凯的不满,2017年底,他向仪陇法院起诉夏虹母子。
是否共同财产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时,龙凯称,他2012年7月认识夏虹,当月两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2013年1月, 他和夏虹购买何轩夫妇的一辆货车, 并约定将何轩夫妇的货车经营权转让给龙凯,这充分证明,他和夏虹当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经营和生活。此后,他就一直在跑运输,收入也是交给夏虹保管, 他跑运输挣的钱就是夏虹买房子的主要资金来源。在本案诉讼前,夏虹将房产过户给儿子裴武, 这证明夏虹侵吞他应当享受财产的份额。龙凯向法院提出诉请:依法分割龙凯、夏虹同居期购买的住房及装修附属设施和家电、家具。
被告夏虹反驳说,她和龙凯是在2014年上半年才同居的,那套房子是她一人出钱购买。夏虹向法院提交了不少证据,证明她向多人借款买房的事实。对此,龙凯认为,她向银行和私人借的钱都用于搞养殖业。
难证出资购房 法院驳回诉请
仪陇法院审理认为: 龙凯诉称他和夏虹于2012年7月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夏虹辩称同居时间是2014年上半年。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龙凯2014年7月16日才与前妻离婚, 故法院对龙凯诉称的他在婚姻期间与夏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不予采信。 龙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他与夏虹存在同居事实,但并未对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给予证明。 夏虹所举证据中, 详细列举了对诉争房屋的出资情况和资金来源,综合夏虹支付购房款的时间及金额,结合房屋总价为266850元的事实, 法院足以认定诉争房屋的出资系夏虹的个人出资。 龙凯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并未证实他在诉争房屋的购买过程中出资。2018年9月,仪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龙凯的全部诉讼请求。龙凯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龙凯在尚未与前妻离婚的情况下, 就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与法理、情理不符,原审对龙凯主张与夏虹于2012年7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不予采信,二审予以支持。龙凯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他为购房出资,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日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虹在二审时自愿补偿龙凯1万元,法院予以认可。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同居财产如何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性质完全不同。 夫妻财产系法定共有, 离婚时自然分割,除非有反证;而同居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即为谁所有, 除非有反证才能分割。本案中,龙凯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诉争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 故法院驳回其诉请。
记者 何显飞
[来源:南充新闻网 编辑:格若]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