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将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行公共查询系统,并在车站提供人工问询、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乘车。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规定了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除了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物质外,还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等。
条例中规定了乘客禁止的行为有在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在车站出入口周边5米范围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摆设摊点;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在车站内逗留堵塞通道出入口、堆放杂物以及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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