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业游民唐某也知道这个理,眼看还款日期将近,他苦于“兜比脸还干净”竟干起荒唐事——租车还债,但别人的东西岂能随便拿?近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且不得假释。据了解,唐某此次已是“二进宫”,2012年4月,他曾因贩卖毒品罪获刑10个月。
市民李某曾借3万元给唐某,今年5月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讨。唐某平日游手好闲没有固定收入,加上催债越来越紧,他竟突发奇想冒出租车还债的念头。2014年5月28日,唐某到李沧区金岭路某汽车租赁行,经过一番挑选,选中一辆黑色宝来轿车。租完车后,唐某竟直将车开到李某处,“用我这辆车抵3万元债务。”见有利可图李某欣然同意。此后,李某将该车GPS系统拆除继续抵押还债,层层转手后,车辆下落不明。自车被租出去后,汽车租赁行多次联系唐某未果感觉事情不妙,便报了警。唐某很快被抓获归案。2014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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