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5日下午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7月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存基数核定申报上限为20188.75元,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本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青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480.00元,四市为1328.33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4038.00元。单位和职工各自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六区分别为74.00元、四市分别为66.00元。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为12113.25元,下限为2422.65元。
住房公积金2015年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自缴交2015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其他确定标准、口径不变。(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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