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允许三类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三类人员既包括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人员;也包含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此外,还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对这部分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缴费比例上,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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