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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买停车位不让车进门 青岛一小区收费引不满

2015-05-29 05:32:15
来源:信网
责任编辑:夜楼

信网5月29日讯 近日,有市民向记者反映,本来在小区内停车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现在小区物业却划出停车位进行租赁,“小区内的地上位置,物业可以自己划车位往外出租吗?这收的钱归谁?”市民王先生心中有不少疑问。记者调查后发现,普通小区内地上部位划停车位并收费,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大会成立前,按与物业合同执行 ,另一种是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

疑问 物业咋自己划地上停车位收费?

近日,家住莱西市长岛路宏东敏苑小区的王先生向记者反映,莱西宏东敏苑小区物业强卖停车位,一年1200元到1500元,不买停车位不给配蓝牙钥匙不让车进小区。“我们小区物业不让业主的车往小区里放,说一律放在小区外,除非有车库或花钱买车位,买不到车库和车位的业主只能将车辆放在小区外,而且不买停车位的话,也不给我们配这种蓝牙钥匙。”王先生介绍说。

随后 ,莱西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曾经有居民也反映过此事,所以物价局介入协调。不长时间之后 ,王先生向记者介绍说,在经过与小区物业的协商之后 ,已经达成了一致,问题已经解决。

那小区物业是否有权利划停车位 ,然后对小区业主收取停车费呢?而物业收取的停车费,又怎样处理呢?如果市民对物业收费有疑点,可向哪些部门进行反映?记者分别采访了青岛资深物业管理人员、青岛市物业办以及青岛市物价局了解相关情况。

物业管理人员 要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

扈先生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多年,他向记者介绍说,小区物业收取的地面上位置的停车费需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物业不可以随意划停车位收取停车费。

“按照我们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对于普通住宅小区的地面停车位,除去开发商已经预先规划的停车位,可直接进行租售之外,涉及到小区业主共有位置的停车收费,可以分为两大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买房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上,如果有规定要按照规定来执行,当然前提是不能触犯相应法律法规。”扈先生介绍道,“如果前期合同没有规定,如果地面上位置属于业主所有,不应该收取费用,但是对于成立业主大会后,业主大会为了小区管理,委托我们收取停车费的,这要根据与业主大会的协商来进行。”

“具体对于我们来讲,因为不同小区的情况不同,我们如果要进行车位收费,首先要进行相应的调查,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来定怎么划车位,按照月租或者日租等哪种形式来收取费用,当然这些也都要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扈先生说道,“随后,我们会在小区内向业主进行公示,如果进展顺利的话,就可以对小区停车位收费。”

“当然我们收取的停车费,并不就是我们的,其中会有我们一部分管理费用,因为我们也进行了相应的维护和管理,而大部分的收入会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专门的一些维修基金。”扈先生说道。

物业办 要确实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愿

记者随后也联系到青岛市物业办,“现在随着车辆的增多,小区停车位管理问题、停车难等问题已经是通病。”工作人员介绍说,“如果小区内停车不收费,难免会有一些停车混乱的情况,如果专门管理车位可以避免小区内停车的混乱。但是如果要对小区内地面公共位置停车收费,收取多少钱?怎么样收取?必须要召开业主大会,在经过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后才可以,而没有业主大会的社区,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为行使业主大会的权利,而对于业委会代表做的决定,也要保证是真正代表业主的意见。同时,收取费用的多少,要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小区内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而对于一般的事项过半也可以。”对方介绍说,“也有可能会有个别业主对大多数业主的决定有不满意的地方,但是这是类似于‘公约’的性质,少数人总是要服从大多数人的。”“而对于收费收入的问题,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等,大部分钱还是要归全体业主的,比如用来给公共部位维护,或者其他为全体业主服务的项目。”工作人员介绍说。

物价局 如有违反规定的收费可拨打12358投诉

为了进一步了解有关小区内地上车位收费问题,记者联系青岛市物价局了解到,依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文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 ,应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不需要向物价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车位租赁费具体标准由车位所有权人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停车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交纳公共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使用费的收取及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自行确定,不需要向物价部门备案。公共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场地停车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从公共场地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停车服务费,具体比例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记者同时了解到,如果居民认为物业收费有疑点,可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若物业公司违反《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业主可向本区市物价局反映或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

而物价部门接到市民举报的信息后,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物价局将认真受理,进行政策解释,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对于违反《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规定的行为,物价局将依法按程序处理并回复举报人。

◎链接

停车费政府指导价

依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青价格[2012]83号)文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指导标准如下所示:

中型车露天停车 50元/月,室内停车70元/月,车位租赁费350元/月;小型车露天停车30元/月,室内停车50元/月,车位租赁费300元/月;三轮摩托露天停车15元/月,室内停车30元/月,车位租赁费100元/月;小型摩托露天停车10元/月,室内停车 20元/月车位租赁费50元/月。(注:每种车型对应的收费指导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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