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居民合表户用电价格在2015年7月1日抄见电量前,不满1千伏的按照每千瓦时0.5469元标准执行。
今天下午,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政策”。根据通报,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收费将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其中电动公交车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最高为0.65元/千瓦时,试行两年。
据物价局通报,2020年前,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标准上限经授权由青岛市物价局制定,各区、市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没有相应权限。
此次定价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电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电动公交车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最高为0.65元/千瓦时,试行两年。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我市现行相关销售电价见附表。
对于提供充电服务的企业,市物价局也出台了明确要求:第一,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要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准确记录并分类核算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定价成本监审等工作,以便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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