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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出问题,不满政府出示的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营运被抓,罚了款却不开听证会,车主状告交通部门;小商店消防不合格被查,法院判定消防撤销处罚……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民告官类行政诉讼案件也再次成为焦点。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3—2014年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总体情况,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420件,已连续4年位居全省第一,但案件收案数量相对之前有所回落,案件类型涉及3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在已审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232件,败诉率为4.44%。
2013年行政机关败诉及原告撤诉情况
情况
原告撤诉率占近七成
从2013到2014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来看,收案数量有所回落。2013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799件,2014年受理2621件。收案率同比下降了6.4%。2013年新收一审行政案件出现了5年以来的首次回落。从各基层法院情况看,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差距较大,分布不均。2013到2014年,即墨、胶州和平度三个法院每年收案数均超过400件;市北区和黄岛区两个法院年均收案数超过300件。
案件类型涉及3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主要集中在劳动社会保障、土地、城建和公安四个领域。其中劳动保障类行政案件,主要是以工伤认定、劳动保障支付为主。在2013年审结的一审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91件,败诉率为3.4%;2014年行政机关败诉141件,败诉率为5.5%,比2013年略有提升。原告撤诉率居高不下,平均达到近七成。区(市)政府作为被告案件相对集中,败诉率也较高。区(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内三区以及黄岛、平度等区(市)。其中2013年收案211件,判决政府败诉19件;2014年收案84件,判决政府败诉14件。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主要为土地登记、房屋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强制拆除等类型。
此外,土地、房屋征收案件明显增多。项目的建设,依法要经过多项行政审批,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当事人在其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经常会选择对项目建设所涉的行政行为逐一提起诉讼,形成密集的群体性、关联性诉讼。此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处理难度加大,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问题
执法不规范增加矛盾点
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表示,从2013到2014年审结的行政案件总体情况看,全市行政机关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如不依法公告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不依法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等。
随着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些执法人员因业务水平不高导致在工作中处于被动局面:心中没底,不敢大胆执法;有时即使按法定程序进行,也往往因抓不住关键证据、引用法律条文不当而使案件处理出现错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尽合理,对法律规定应考虑的因素未予考虑,执法手段和方式的选择上不够成熟,行政处罚与违法情节和损害程度不相适应,存在处罚畸重的情况。
措施
不履行裁判 行政机关将被曝光
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是该法施行24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订,从修改的内容来看,涉及诸多制度性变化,主要包括:扩大受案范围,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加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案件管辖级别。下一步,市中院将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学习培训、加强新法宣传、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尽快实现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对于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机关,新行政法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措施。”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建伟表示,此前,除了对不履行的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外,还会将未履行行政部门直接向媒体发公告,接受更多的舆论监督。
案例1
大额罚款后未听证交通行政处罚被撤销
2013年2月,原告驾车搭载了一名乘客,途经汽车北站附近交警对其检查发现,原告车辆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认定原告有非法营运行为,依据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对原告处以5000元罚款。同日,原告缴纳了罚款。2013年4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原告构成非法营运。但根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3日内提出。本案中,应当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只有原告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才能视原告放弃听证权。因此被告在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的当天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双方均未上诉。
案例2
小商店遭消防处罚老板状告消防
原告在某村有一处住宅,并将一层开办成了一个商店,主要销售日用百货、五金杂品等。2013年10月,某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对商店检查时,发现商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消防法》相关规定,对该案立案查处。某消防大队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原告享有的权利,但其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行为。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利用农村自家居住房屋开办的小商店,属于“九小场所”的范围,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其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由公安派出所实施,因此被告以原告开办的商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为由作出处罚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后某消防大队主动撤销了该处罚决定,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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