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介绍: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顺驰公司),由王福东任董事长,股东有王福东、孙永贵。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王福东先后注册成立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顺驰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被吊销。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福东以顺驰公司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及以民间借贷、抵押借款等多种方式,利用假黄金作为投资保障,用他人房产证件作虚假质押,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
所集资金除2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及被告人王福东、刘俊平时花销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王福东将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转让与隋某某。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明知顺驰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仍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被告人刘俊于2010年10月份进入顺驰公司工作,以顺驰公司总经理身份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8亿元。被告人孙永贵于2008年7月进入顺驰公司,负责顺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部分对外放贷事务,接待投资人,并以顺驰公司商丘路分公司经理的身份进行管理,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00余万元。被告人耿尊超于2009年底进入顺驰公司工作,以顺驰公司员工、理财部经理身份,直接接待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余万元。
涉及人员:达300余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俊、孙永贵、耿尊超,在明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王福东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处罚。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福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刘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被告人孙永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耿尊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涉及人员达300余人,涉案金额2亿余元,犯罪周期近两年,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性。
作案手法:公司为真,项目为假
从本案的作案手法看,被告人抓住群众手中有闲散资金,想通过投资获取较高收益的期望,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支付高额投资利息,吸收公众关注,并虚假设立公司,投资、启动一些实体项目,以此获得群众信任,进而达到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的目的。
实质上,被告人设立的公司、启动的所谓项目,根本无法正常经营,即使真能发展到正常经营的地步,也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利润支撑所收巨额资金的高息。被告人的主要目的也不是要通过经营公司、项目来挣取利润,继而归还社会公众的投资本息。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发展的模式,已经从早些年典型的民间借贷、投资理财、投资入股、以及“编造虚假公司、企业、项目、业务”等各种名义吸收资金,演变为真公司、假项目,或假实体、真业务相互交织的方式集资,更具迷惑性和隐蔽性,更难识别和预防。本案被告人所采取的非法集资方法,正说明了这点,既有传统非法集资方式,也有新发展的非传统模式。
另外,本案被告人除采取以上的所谓实体,骗取群众信任外,还以不同的或公司、或个人的黄金、房产证等,充作抵押物、质押物、投资保障物,吸引群众投资。登记在案的300余名投资人,受利益驱使,将多年积蓄“投资”到王福东公司,最终大多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法院提醒:理财别追求虚高利益
从青岛全市法院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判情况看,近年来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数量上升较快。2012年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2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件,集资诈骗案件5件;2013年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76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63件,集资诈骗案件13件;2014年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61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3件,集资诈骗案件18件。呈现出案发数量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被害人分布广泛且损失巨大、案件影响越来越大、群众损失难以追缴、社会矛盾易于激化等特点。
为应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的形势,青岛全市法院对该类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并努力采取措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集资诈骗犯罪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致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被告人,审理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首犯在量刑上予以从严掌握。尽最大努力挽回投资人损失,协调侦查部门、执行部门,加大追缴、退赔和赃物处置力度,将非法集资案件的负面社会影响降至最低。
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警示广大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青岛中院提醒广大社会公众通过正规渠道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理财,认清非法集资行为及其严重危害性,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一定要远离非法集资行为,切忌为了盲目追求虚高利益而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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