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找到了!”近日,青岛市国税局稽查局资本运作专案组的同志长舒了一口气。他们查找的是某股权转让企业——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检查之初,专案组通过电话和实地查找等方式与该公司联系,均无法找到。之后,根据“税务登记信息”显示的“法人身份证号码”,专案组赶赴公安机关查询,发现法人代表已于2011年去世……
破案:法人代表去世遗孀推卸责任
被转让企业方面的网络信息显示,两次股权转让的目标对象——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正常、运行规范。于是专案组对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外调,但对该企业的外调仍然未能带来预期的效果。“‘地税纳税人登记扩展信息’提示了一个该公司前任财务人员的电话 ,专案组由此找到了该公司法人代表的遗孀,最终下达了涉税文书,调取了相关资料。”青岛市国税局一位工作人员说道。
起初,对方称自己对该企业并不知情,一直都是其丈夫在经营,自己一无所知,并且其丈夫去世后,该企业也已不再经营,家里也没有钱,无力缴纳税款。专案组告知其该企业法人已去世,但企业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依然存在,希望其积极配合。最后,该企业缴纳了此次检查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1.31万元。滞纳金34.2万元。
发现:A集团可疑的大额“其他业务利润”
据工作人员介绍,青岛国税局稽查局2014年以来实施的股权转让信息查前分析发现,该案围绕同一目标股权的两次转让 。通过多组相关信息分析,专案组发现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疑点:首先是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的“应税收入”主要由同期利润表的“其他业务利润”构成,而未从收入全额角度测算;其次该企业地税申报信息中有缴纳印花税(征收品目为产权转移书据)记录,计税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650万元;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显示长期股权投资年初数是3430万元,而年末数则是2130万元,减少了1300万元。据了解,该企业主要以租赁房屋为主,每年申报的租赁收入多在60万元左右,2012年度却增加了大额“其他业务利润”数据,这是何种业务?
带着诸多疑问,专案组进行了实地核查。A集团承认了2012年度发生股权转让业务的事实:2010年该企业出资从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购得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2012年又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SH(香港)有限公司。
专案组注意到:该企业申报表“应税收入”主要由同期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数据构成。经查对该账户相关明细,其中一笔650万元是此次股权转让的企业所获得的净利数(转让价减成本价),也就是说该企业只对其净利部分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即因转让股权转让的所得,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牵涉:B公司隐匿股权转让成交价格
在查处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时,专案组借助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相关信息,展开对前次股权转让的相关企业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的涉税核查。通过核查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度鉴证报告,专案组发现:该企业对持有的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平价转让(2600余万元),这显然与来自青岛A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信息不一致,该次股权转让的实际成交价为3300万元,而不是青岛B投资有限公司申报的2600余万元,该企业隐匿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的问题昭然若揭。
深入:YN公司转让股份却没有缴税
对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实地外调给专案组提供了一组重要信息:作为两次股权转让的目标企业,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其创立时投资方中包含有YN(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占70%股权),2012年该公司与青岛BZ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SH(香港)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未有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的缴纳记录。
通过查阅企业的静态资料,专案组了解到转让前一个月被转让企业账面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1700万元,同时该企业还拥有位于青岛高新区的土地近200亩,应当说,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产状况有均好性。同时,青岛C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提示,此次转让的居民企业一方30% 股权转让成交3960万元人民币,另一方股东YN(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70%股权 ,股权转让有较大的溢价调整空间。根据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此笔非居民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因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目前,对此笔转让的纳税调整工作正在实施过程中。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通讯员匡小弟 李杰 邵山 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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