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3月2日讯(记者 赵璧) 青岛一家建设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破坏了青岛市级文物湛山炮台旧址二号炮台本体,被文化执法部门处以20万元罚款。因为受罚单位注册地址与实际不符,处罚决定始终无法送达。1日,文化执法部门采取发布处罚公告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
1日,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向青岛汇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内容显示,该公司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青岛市文物保护单位湛山炮台旧址二号炮台进行拆除施工作业,造成二号炮台本体被破坏,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限期60天内按规定恢复原状,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青岛市文化执法局演艺娱乐和文物监管与执法处处长徐坤告诉记者,二号炮台本体是在2014年10月初被破坏的,他们随即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经查,破坏文物的建设单位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但是登记地址并不是该单位的所在地,通过各种途径都无法完成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的方式来送达,在公告发出60天后,就视为处罚决定已经送达了。处罚决定送达后,受罚单位有15天的缴纳罚款时间,逾期不缴纳罚款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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