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报道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同意在上海市、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厦门市、青岛市、黄石市和义乌市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此项改革的主线和中心任务,为此青岛早有准备,提前拟定了《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并于15天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一步,《条例(草案)》将按照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保年内发布实施。
>>>食品安全
鲜活农产品也可追溯
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提出,要建立食品质量投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查询有关情况,有权依法向商品流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主管部门投诉。
市、区(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鲜活农产品等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依法制定、调整食品安全风险检测方案。建立鲜活农产品生产、流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制定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追溯体系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生鲜超市销售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产地准出证明或者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方可入市。
对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车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免收车辆通行费。鼓励采用冷链物流方式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鲜活农产品,支持企业投资冷链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城市配送车辆实行统一标识管理制度,保障运送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车辆便利通行。
>>>社区商业
鼓励大型商业进社区
虽然《条例(草案)》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其内容能反映出下一步岛城流通领域的着力点。比如,《条例(草案)》提出,要保障社区的商业配套设施配置,新建社区包括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房安置的住房小区,其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 。
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具体配置标准由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质量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鼓励大型商业流通企业和社会各界将先进商业业态引进社区,提升社区商业发展水平,方便居民生活。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传统特色商业设施,发展“老字号”、“特色商业街”等历史传统的商业业态。
此外,新建、改扩建大型商品流通设施应当符合商品流通设施专项规划,并实行“听证制度”。违反商品流通设施专项规划新建、改扩建大型商品流通设施,由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成本总额5% 至10% 罚款,且该经营者及其直接投资人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商品流通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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