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向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了关于 《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其中,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私自到非游览区域探险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情况,建议修改相关条款,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就风景区内未开放游览区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建设项目公示不少于15日
《条例(草案)》对建设活动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的不同,将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分别确定对建设活动的控制管理要求。其中,严格控制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对二、三级保护区的建设进行限制性规定: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保持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避免建设地带连片发展。
万振东介绍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关于风景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向性设计方案等内容公示七天的期限过短,建议延长,以便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修改时,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公示期延长至“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益岗位优先安排村民
据悉,在立法调研中,风景区内的社区(村庄)反映,受风景区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影响,风景区内生产方式受限、就业渠道相对较窄,要求通过立法对风景区内村(居)民就业予以扶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规定,在草案增加一款,表述为:“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公益性岗位招聘时,应当优先安排风景区内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未开放游览区域需要明示
在景区管理方面,《条例 (草案)》特别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私自到非游览区域探险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在风景游览区出售易燃物品导致森林防火安全隐患等现象,提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非游览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划定禁入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的部门提出,对风景区内非游览区域根据安全风险评估划定“禁入区”的规定不合适,实践中难以操作,建议调整管理机构在这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
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依照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款修改为:“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就风景区内未开放游览区域,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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