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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偿还部分欠款需有相关证据证明

2015-04-07 10:05:07
来源:城市信报
责任编辑:亚麦

案例一:打了一万的欠条自称已还三千

赵某和吴某约定,吴某2013年6月份开始为赵某建房,施工完毕后工资一次性付清。谁知房屋完工后,赵某以暂时无钱支付为由要求延迟付款,并给吴某写了一张欠条,写明欠款10000元。事后,吴某多次催要欠款,赵某拒不给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某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偿还自己10000元工资欠款及拖延造成的利息。

庭审现场,赵某辩称,吴某为自己承建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屋面及两侧墙壁出现裂缝,有漏水迹象。另外,自己在出具欠条后还曾给吴某现金2500元,并代吴某支付了工人工资500元,合计共3000元。但吴某并不承认赵某说法,坚持索要10000元欠款以及相关利息。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应该给付吴某工资共计10000元及相关利息。

赵某所说的已经偿还的3000元难道不作数吗?为什么法院仍然判决赵某偿还吴某10000元?对此,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世强表示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某和赵某之间口头达成的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在吴某承揽工作完成后,赵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吴某支付报酬。“赵某称自己给了吴某2500元现金,而且替吴某支付了500元工人工资,但是这一说法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孙律师表示,赵某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吴某予以否认,故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赵某认为房屋竣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与吴某施工有关,但其既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诉,也未申请对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与吴某施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维护修缮所需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吴某亦予否认,故本案暂不予涉及,条件具备后双方可另案处理。

案例二:工程层层分包,老张干活受伤谁担责?

甲公司系某工程的承包人,其以《工程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李某,约定李某所雇人员应当接受甲公司管理。紧接着李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王某,王某又招用张某进行油漆施工。在这个工程分包的过程中,两个重要的中间分包人李某和王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2014年3月,张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因为两位雇主都无用工资格,张某想要认定工伤遇到困难。

孙世强律师分析: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油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约定李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甲公司管理。李某再次将工程转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本案中,李、王两人均不具备用工资格,张某在工作中需要服从甲公司的管理,故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

上期市民咨询答复

孩子半岁,妻子出轨可起诉离婚吗?

吴先生:孩子才半岁,妻子出轨被发现,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财产会怎么分?怀疑孩子非亲生该怎么办?

孙律师:如果对方有重大过错,丈夫可以起诉离婚,财产分配时,过错方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少分或不分财产。一般情况下,除非女方因特殊原因不适宜抚养孩子,否则孩子不满两岁原则上都要判给女方。如果男方怀疑孩子非亲生可以做亲子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做决定。

续签合同,公司要求我试用期三个月?

张先生:我和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2009年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没有续签,我出国深造了。2014年,我回国再次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为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我明明就是老员工,这个试用期合理吗?

孙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法律规定,对于劳动合同主体作出限制:即合同双方必须为“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并未对两次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时间间隔以及劳动岗位等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张先生与公司两次劳动关系之间存在间隔,且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可能发生变化,但公司仍然不能以此为由在后续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我被摩托撞伤还被打一顿

张先生:我在人行道上被一辆摩托车撞倒,骑车小伙子不但不道歉还找人来打我,结果其中一人被我打伤,现在他们管我索要赔偿,该不该给?

孙律师:张先生是出于防卫的话,对方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对方要对此次伤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张先生只需要承担少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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