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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引导民资投资未上市企业 专业机构管理

2015-04-03 08:43:27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亚麦

记者从青岛市经信委获悉,为引导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资本向我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投资,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日前,《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正式印发。引导基金理事会由市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等成员单位组成,委托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按照规划,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将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并按照引导基金出资额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投资于青岛辖区内工业和信息技术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等相关要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投资机构,加快设立专业化的子基金,优先扶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高端产业和产业链高端企业升级发展。

主投未上市企业

据了解,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由市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放大效应,实现政府政策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视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支持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在青共同设立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子基金),引导其向青岛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按照规划,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在青设立子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青岛城市功能定位、产业投资导向的未上市的工业和信息技术企业。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及家电、汽车、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都市园区及小企业园等产业载体,电子商务、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

以参股支持为主

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为主,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投资于青岛本地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外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额的20%。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经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

据了解,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通过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到期后清算退出三种途径完成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专业机构受托管理

据了解,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将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这其中,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股权投资行业代表、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进行决策。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与义务。负责征集拟合作股权投资企业,对拟合作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参股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事务。

投资领域严格受限

在风险控制方面,我市将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股权投资机构征集等)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同时,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

按照规定,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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