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支付日趋方便,非银行类支付机构也趁势迅速崛起。为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央行7月31日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其中单日交易限额和年累计交易限额的规定引起消费者广泛关注。
5000元的限额是否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交易额度限制背后有何监管深意?审慎的监管态度将给支付机构发展带来怎样影响?
基本不影响客户支付
“单日只能支付5000元太少了吧,网上买个高端手机都困难。”“有了交易限额,我们‘剁手族’还能顺畅地购物吗?”一时间,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额度问题成为热点话题。而这源于征求意见稿的一条规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当真没法愉快地做个“剁手族”了?其实不然。征求意见稿的释义明确指出,额度限制仅规范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则不受该条款限制。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消费者把钱打进“微信钱包”里,用里面的“零钱”支付就得受额度限制,但如果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就不受该规定限制,仅受各家银行的网银支付、快捷支付限额限制。
平台沉淀资金少了
尽管征求意见稿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但对于支付机构而言影响却不容忽视。
“余额限额管理直接关系到第三方支付资金沉淀问题。”一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人员说,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消费者也许会更多选用银行的网上支付,自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就少了。
易宝支付总裁唐彬认为,“监管部门主要还是希望通过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引导支付机构提升交易安全,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累计限额由支付机构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但验证要想达标并非易事。一位支付宝的员工告诉记者,目前,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在支付机构中的使用比率非常低,尤其是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客户端上的应用更少。所以,“自主约定”短期内难以实现。
个别领域监管趋紧
其实,令支付机构感到压力的不只是限额,还有对支付机构业务的边界限制,以及个别领域监管的趋紧。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单笔金额不足200元的小额支付业务,以及公共事业费、税费缴纳等收款人固定并且定期发生的支付业务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代替银行进行客户身份及交易验证。
专家表示,这意味着今后200元以上的消费,在哪家店买的、买了多少钱东西、属于什么类型的消费等一系列信息不再是支付机构独享,银行也能掌握。
“意见稿是想要让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当初获得牌照时的初衷,专注于服务电商,基于小额、快捷创新支付业务,不希望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边界无限扩张。”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学院教授黄震表示,“不过,目前征求意见稿对于非银行网络支付业务管理过于审慎,有的业务范围和额度不应限制得太窄,应给非银行支付机构留足发展空间。”据新华社
限额管理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付款需求
8月1日,央行相关负责人就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人民银行对支付账户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限额管理,是否会影响客户的体验并难以满足客户的支付需求?
答:根据对国内典型代表性支付机构2014年网络支付业务数据的分析,2014年,61.3%的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消费、转账、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即《办法》规定的综合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80.1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8.5%的个人客户不超过20万元;72.31%的个人客户支付账户余额仅用于购物消费(即《办法》规定的消费类支付账户)全年累计付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9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5000元,99.72%的个人客户不超过10万元。
因此,《办法》对综合类支付账户、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的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的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超出上述年度和单日付款限额的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提供的跳转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方式,用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完成对外付款,且无额度限制,能够满足绝大部分个人客户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对客户支付体验造成影响,且有效兼顾了安全与效率。
上述限额数据的确定,既参考了国内典型代表支付机构的业务分析数据,也考虑了尊重现实需求与未来支付业务的规范发展,防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规模过度膨胀引发资金风险。当然,《办法》目前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阶段,限额管理是综合考虑支付效率与便捷、以及反洗钱和客户资金安全等因素而提出的。人民银行将认真评估社会各界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适度的监管措施,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规范发展。
另外,须特别指出的是,相对于单位客户,个人客户对支付账户余额的实际属性和潜在风险的理解程度较低,风险承受能力也较弱,因此本条款着重于保障个人客户的资金安全,并通过强化支付机构对客户资金支付安全验证等级与限额相关联的管理要求,引导支付机构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捷性方面兼顾平衡发展。
规避风险,不得为金融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问:人民银行对现在网购普遍使用的“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的管理要求有何考虑?
答:“银行卡快捷支付”类业务涉及支付机构、客户及开户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其他支付方式较为复杂。为清晰界定银行和支付机构的法律责任,保障客户交易和资金安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此类业务存在的风险漏洞,《办法》重申了发卡银行应始终切实履行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以及银行在每笔支付交易中自主完成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的支付结算基本规则。
问:《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有何考虑?
答: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目前,支付机构的内控风险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避免两类机构的风险相互传递,《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同时该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相关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一是现行支付体系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二是支付机构按《办法》规定虽然不能为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将付款人的款项划转至网络借贷等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不会影响网络借贷等企业的业务开展,而且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
政策落地有难度,末位公司将淘汰
这次在总体顶层设计之上,重点针对隶属央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下发,一方面明确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三大机构的各自分工,让银行回归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机构;另一方面,则是从作为金融创新业务基础设施的第三方支付入手,进一步防范金融创新过程的金融风险。在肯定征求意见稿的同时,业内人士也表示该征求意见稿在落地方面还存在一定难度,例如相关技术的投入力度、配套外部机构的数据范围等。
“央行肯定了第三方支付在电子消费领域以及支付通道方面带来的贡献。”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人说,征求意见稿关于账户开立的部分更多是让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支付通道定位,央行从监管角度对账户本身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做了规定。
对于未来支付行业的走向,部分业内人士表示,在征求意见稿的“强监管”之下,部分小的支付公司以及没有认真开展业务的支付公司或许会就此消亡,从而未来行业兼并和行业并购将会出现。但是,某第三方支付平台高管表示,“市场末位”公司自然消亡或许会出现,但是兼并收购潮以前没有出现,未来也不会大规模出现。纵观目前整个支付行业共有支付牌照不到300家,在他看来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现象。数据显示,第三方支付行业位列前8名的机构共占据了90% 的市场份额,因此正常的市场体量应该是5~8家。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支付账户划分为综合账户、消费账户两种类型。综合账户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消费账户仅可以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自己的同名银行账户。其中,其中,综合账户需要面对面核验身份,或者用至少5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身份;消费账户需要至少3种方式进行交叉验证。
一名支付平台内部人士表示,很多支付机构在交叉验证方面,如何落地仍有待考证。他进一步解释称,纵观所有外部验证渠道,目前只有公安网拥有全部中国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而人们能够想象到的获取数据的机构,例如税务、社保等所拥有的并非全数据,而是部分数据,例如部分用户并未缴纳过社保,因此,社保数据空白。此外,对于三四线城市以及农村、偏远地区的用户数据并未被“数据拥有机构”所采集,因此交叉验证无法实现。
“互联网的创新一部分是针对这样并未被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群体所服务,但是目前来看可能将会面临开户无法操作的现实境况。”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如何拓展新增用户将是摆在第三方支机构面前的问题。据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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