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4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公告,对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做出具体规定,包括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公告称,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应通过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保证金专用账户,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
公告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
公告规定,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期货交易所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资金流出流入等相关业务信息。
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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