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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规明确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流程

2015-07-24 13:07:43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尺素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傅 军

记者自市金融办获悉,日前,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等联合制定《青岛市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明确了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流程,及相关部门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职责分工,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提供了政策依据。“非上市公司”含两种类型

《意见》明确,“非上市公司”是指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或反担保,通过金融机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或反担保的金融机构为质权人。

《意见》特别提出,“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在青岛市范围内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管。

新规明确股权质押流程

根据《意见》,非上市公司要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办理股权质押融资的出质双方自行约定,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双方应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出具股权出质登记凭证,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意见》还明确,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的,出质双方可委托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理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理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提供出质股权的股权登记托管凭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凭证后,为出质股权办理冻结手续。

重点审查出质人资信、身份及经营状况

《意见》提出,贷款人或担保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除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股权凭证是否有效,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实现质权的可行性。必要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查阅相关登记档案。

《意见》还要求,贷款人应在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发放贷款前,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的价值评估,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意见》还明确,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股权;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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