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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迎首修 年底出建议稿或取消存贷比

2015-05-06 13:37:17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尺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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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20年的《商业银行法》将迎来首次大面积的修订。据了解,目前银监会已经成立了《商业银行法》修订小组,由银监会法规部牵头,并抽调了部分商业银行人士,并于4月初开始工作。

据财新网报道,银监会将用一年时间推进《商业银行法》的修订,争取2015年底出建议稿。该小组正在就《商业银行法》可修改的地方进行调研和全面的论证,目前还在进行征求修改意见、收录修改意见、进行必要的监管条例比对等基础工作。

修改意见中,业界呼声最高的一条是取消存贷比。据财新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银监会已将取消存贷比这一单独的修改意见应急上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由国务院法制办审过之后,再报给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审议。“表述将类似‘符合监管要求的存贷比例’,不再刚性界定为75%,但存贷比仍将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指标。”前述人士表示。

“取消存贷比作为法定指标”是业内长期呼吁的,且市场已形成预期。若成,意味着存贷比将不作为硬性的法定监管指标,而有望下降为较为亲和的监测指标。现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初,中国银行业的负债主要是存款,资产主要是贷款,存贷比作为监管指标,可以较为有效地管理流动性风险,并控制贷款的作用。随着资产负债多元化,存贷比监管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高的弊端日益显露。

一位监管中层指出,存贷比、过高的存款准备金、合意贷款规模等“硬杠杠”,严重约束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能力。“随着利率市场化和资本项下开放,中国银行业需要参与到国际规则中去。”他表示,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对存贷比指标的表述就有弹性,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这就是预见了存贷比指标肯定会被取消的问题,避免未来还要跟着修改。”

多位监管层及银行高层指出,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新业务,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也有必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法》需进行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

同时,也有多位业内人士也提及混业经营的问题,建议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支持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商银行原行长、现任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指出,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的修改,主要就体现在第四十三条,增加了一条例外性的规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举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预留了通道。他认为,相关规定仍以限制为主。此后虽然国家相关部委在基金、金融租赁、保险方面,为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制定了配套政策,但实际发生的个案最终均需经国务院审批,商业银行仍有大量综合化经营的需求无法满足。

马蔚华建议,第四十三条可改为:第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商业银行可投资参股或控股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二,银行控股公司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其下设各不同领域的金融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分别接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第三,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可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财富管理信托业务。第四,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类企业,但商业银行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而需要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2014年11月,时任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公开表示,银监会已经向国务院汇报,建议全国人大适度修订《商业银行法》,该法律某些条款已经不适应现状,因此要留一部分创新空间,“看准了马上就修改”。

马蔚华也建议,应预留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空间。他指出,商业银行“触电”是金融与互联网不断交叉结合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虽对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领域造成了冲击,但与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相比,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仍具有支付方式多元化、资金安全有保障、客户资源雄厚、售后服务便利等诸多优势。

“出于支持商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需要,《商业银行法》应允许商业银行投资设立或与其他大型电商企业合资设立、由商业银行控股的电商平台子公司,以创造互联网金融公平竞争的环境。”马蔚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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