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相关公职责任人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课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公职责任人处理情况如下:
(一)南昌市教育局、教育考试院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教育局分管考试院及高考招生工作副局长邓云生,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教育考试院院长熊彪,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南昌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高招工作副院长金安根,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南昌市东湖区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1、南昌市东湖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童萍如,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陈光辉,分管区招考办工作,对“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3、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主任陈剑鹏,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招考办考务专干蒋婷,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二级)处分(由讲师级降为技术员级),调离教育考试工作岗位。
5、南昌市东湖区教科体局干部熊锐,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讲师级降为助理级),调离教育考试工作岗位。
6、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副院长万莉萍,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7、南昌市第八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科长张玲,在“6·7”高考替考舞弊事件中失职渎职,收受礼金,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由助理级降为技术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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