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胶南王先生爆料,称自己购买的卢河水岸小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有出入,图为王先生交房明细表。
近日,青岛胶南王先生爆料,称自己于2013年购买了一套青岛天一集团樱珠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卢河水岸小区商品房,但在今年3月份交房后,王先生发现房屋面积有出入,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也没兑现。除了王先生,小区内也有不少业主向开发商反映此问题,希望对方能承担相应的补偿,但均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关注质量》报道,王先生称,当初开发商承诺会建设幼儿园、车库等配套设施,但至今未能兑现。同时,业主们收房时意外发现,实际测量房屋面积与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不符。以王先生为例,合同中约定面积为71.75平米,但实际房屋面积为74.64平米,多出来2.89平米。而按照购房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据此约定,王先生认为自己不应该支付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但此要求遭到开发商的拒绝。
王先生向记者提供了纸质合同,其中第二十条约定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
为了帮助协调处理此事,6月19日的“《关注质量》房产消费公益法律服务专题”直播节目致电开发商刘经理,他表示,虽然合同中第二十条约定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但合同中的第五条也有一个郑重声明,明确约定了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而在这个条款里,王先生选择的是第一款,也就是--多退少补。刘经理认为,当初在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在这一条里已作了选择,就应该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
合同中的第五条也有一个郑重声明,明确约定了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王先生选择的是第一款——多退少补。
对此,山东省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孙崇合律师分析认为:开发商与王先生所签订《购房合同》中的第五条与第二十条内容是不同的,其中所涉及到的关键词的概念也有实质性的差别。比如:第五条中提到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与第二十条中“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所指完全不同。不管是第五条中的“暂测面积”, 还是第二十条中的“产权登记面积”,目前都无法明确,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也就因此无从谈起。
尽管如此,孙崇合律师仍认为,王先生如果将此事起诉到法院,主张3%以外面积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法院也会予以支持。他只需要自己承担50元的诉讼费,撰写一份诉状,带上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等材料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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