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首付款,因为某些原因,贷款办理不下来,这时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市民王先生的遭遇给购房者敲响了警钟。
去年4月初,市民王先生在黄岛珠山和贵园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交给开发商首付款后,等待着银行放款。但是意外的事情发生了,银行拒绝给王先生办理贷款。原来王先生在上大学时申请过助学贷款,毕业后因为还款不及时,导致他在银行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当初买房时,王先生一家人也有顾虑,可销售人员说放心,肯定能办下来。但是,在审核了王先生的资料后,银行最终拒绝发放贷款。无奈之下,王先生决定办理退房,但是过程却充满波折,开发商一拖再拖,甚至还要求王先生负违约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是否该负赔偿责任呢?为此,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的张庆华律师解释说,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是因为纯客观原因导致贷款办理不下来,那么王先生不应该负赔偿责任,不过也要看王先生与开发商的事前约定;但是如果王先生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资料,导致贷款办不下来,那么从法律角度说,王先生可能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王先生之前曾将自己的银行信息告诉过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表示没问题,那么王先生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不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购房者,很多开发商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一般都会在合同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违约责任等,因此购房者在签合同时要格外细心,留意每一条合同条款,规避违约风险。同时在购房之前,购房者也要提前掌握自己的银行信息,避免出现因主观因素而导致购房纠纷的出现。(记者 任俊峰)
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