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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人社局建在家门口 不出社区就能办业务

2015-03-03 09:29:29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千竹

微型“人社局”建在居民家门口,居民不出社区(村)就可办业务。我市昨天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意见》,确保2015年年底所有区(市)、街道(镇)服务平台全部达到市级规范化建设标准,力争新型农村社区建成一个,基层服务平台跟进建成一个,每个社区、行政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不得少于1人,确保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到群众的“家门口 。”

微型“人社局”含69个服务项目

我市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建设了380余个新型农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与已建成的10个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129个街道(镇)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200余个城市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一起,构建了“横到边、纵到底”融就业、社保、人才、劳动关系、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服务职能为一体的三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每一个城乡居民均可在“一刻钟”时间内就近、就地接受基层人社服务。

我市还将群众日常业务需求量大的就业失业登记、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等4大类69项服务项目(其中约束性服务项目49项、选择性服务项目20项)全部下放到街道(镇),并逐步向社区(村)延伸,其中, 项服务项目均可53在就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 “一次性”办理、 办结,有效避免了群众办事来回奔波、多级审核的“麻烦”,真正实现了“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

700人配备1名协理员服务

我市要求,今后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职人员,严格按照核定的事业编制进行配备。编制内人员有空缺的,应按程序在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招聘;也可由乡镇(街道)从现有编制内具备一定素质条件的工作人员中调剂使用。规模大、任务重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人员力量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聘部分具备条件的专业人员辅助工作,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城镇社区、农村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应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岗位),原则上应按每700名服务对象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每个社区、行政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不得少于1人。

按社区村同类人员补助协理员

我市要求逐步规范加强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人员管理。鼓励通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购买服务、公益岗位开发、引入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充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队伍。从事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签定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落实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正常经费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社区(行政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正常经费,由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可依据本社区(行政村)同类人员待遇,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进行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制定。对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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