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于女士12月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外套,12月25日收到货后发现自己穿着的效果不理想,联系卖家想要退货,卖家称最多只能同意换成店内其他款式,于女士确实不喜欢其他商品,卖家就不管了。此后,于女士每天都与卖家客服联系商量,卖家终于肯让步,勉强同意给于女士退货。于女士将货物寄回后,一直没有卖家的音讯,于女士自己查询快递信息显示卖家已经签收,于女士主动联系卖家,客服让于女士耐心等待,于女士已经等了5天,仍未有任何消息,实在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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