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消费者李先生11月在商场购买的电视机,回家后发现电视内存储有上千条观看记录和其他证据证明此机器为并非新机,李先生认为商家以旧机器冒充新机器卖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涉嫌欺诈。李先生经相关品牌售后确认后,联系商场解决问题,商场方面却迟迟拿不出处理方案,导致消费者更加不满,要求商家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进行退一赔三的相关赔偿。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经营者有此情形的,根据第第五十六条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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