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消费者万先生今年8月初在某售楼处购买一套新房,此后消费者不断接到多家装修公司的电话销售骚扰,在消费者多次拒绝并明确告知不要再打电话的情况下仍然不断骚扰消费者,后发现是该售楼处擅自将万先生个人信息泄露给装修公司,并怀疑其从中谋利,这使消费者很苦恼,希望自己的生活停止被如此打扰。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2014年3月15号修订实施的《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根据第五十六条第九款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有此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另外,经营者有此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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