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黎先生14年1月办理的洗车卡,卡上并未注明有效期限,卡内仍有余额,但黎先生15年再去洗车时,洗车行告诉黎先生洗车卡已经作废,并以办卡超过一年为由拒绝让黎先生继续使用。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采用卡、券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单方设定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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