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柳先生15年1月29日在某市场购买了一台电暖气,回家后发现该电暖气的包装上只注明了产品名称,没有厂名、厂址。柳先生认为这种商品不太可靠,便携带着购买票据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认为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不能给柳先生退货。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二款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情形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经营者出售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
分享
大家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