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商12315消费维权案例 丁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租赁了一套房子自己居住,因为中介和房东的问题,现在房东要求收回房子,中介和房东要求丁先生必须于一周内搬出去,可丁先生的合同还没到期,丁先生要求中介把剩下的房租退还,中介却总是拖着不处理。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经营者违约,消费者可要求按原合同履行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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